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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共6章54条,《实施细则》附有《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和刑事责任追诉标准》,梳理了主要罪名与法律法规,供执法人员办案参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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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解决衔接难题。结合药监部门专业性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多样化等工作实际,《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建立了上海市行刑衔接联络员机制,确保在药品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抓捕审理、完善监管、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涉案物品处置等环节全过程密切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二是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文件指引。《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药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向药监部门移送案件的条件以及移送材料要求,统一了案件移送标准。《实施细则》附件汇总了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和刑事责任追诉标准以及行刑衔接常用文书,便于指引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有效开展行刑衔接工作。

三是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行刑失信联合惩戒的效应。《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行刑衔接案件的跟踪反馈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机制。案件移送及协作办案过程中,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各自落实专人办理,负责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并及时对接、汇总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办理信息。药监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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