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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

一、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2023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4年;2024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0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0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申请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10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

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其本人按下列规定继续缴费: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符合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0年。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符合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

继续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一、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缴费基数,按一档在职职工用人单位费率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照《医保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其办理一次性缴费时当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发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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