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风险减量服务提供的工作落到实处,保险公司需要从制度建设、公司内控、人才建设、信息化水平、科技应用等领域,全方位提高保险公司向社会提供减量风险服务的能力。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派生职能是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在保险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人们对保险四大职能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不一样的。比如“以资产驱动负债”,强调的是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而“回归保险保障功能”则是对公司发展过度依赖资金运用的一种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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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减量是保险发挥其风险管理职能的关键。在现代保险体系中,作为为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保险公司为各个家庭、各行各业、机构组织和政府部门提供减量风险服务是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降低行业经营成本的手段,是提升保险业行业形象的利器,是保证保险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以2023年第7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22年11月银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着力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职能工作的延续。
众所周知,风险损失的链条是: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因此,风险管理的最理想状态是事先化解掉风险因素,以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避免或降低风险损失的范围和损失的程度。防范风险,防患于未然,既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可以通过预防风险、抑制风险,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以疾病预防为例,国际上有一个公认的“1800定律”,即花1元的预防保健费用可省下8元治疗费用和100元的挽救费用。未雨绸缪,防范胜于救灾,这样的理念其实早已深入人心,但怎样在保险经营中将风险减量、风险管理落到实处,还需要全行业的共识与协作,还需要知行合一,还需要身体力行。
西谚有云:失了一颗铁钉,丢了一只马蹄铁;丢了一只马蹄铁,折了一匹战马;折了一匹战马,损失一位将军;损失一位将军,输了一场战争;输了一场战争,亡了一个帝国。一个小小的风险因素控制不当,且没有认识到风险链条中的各个环节而加以纠正,就可能结下巨大损失的恶果。反之,如果把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的链条控制好了,将风险减量的关口前移,就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风险管理效果。
风险减量的本质是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风险管理收益,而这恰恰是保险业应该拥有的自以为傲的长项。无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对企业而言,保险的价值从来不是保障小额的损失。以不影响家庭和企业财务稳定的保费支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然后借助保险公司强大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减量,并应对较大损失对财务的意外冲击,是保险的价值之所在;而对一国的宏观经济全局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职能其实没那么重要,因为不论是投保人把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损失并没有减少,不过是财富的内部转移,可以说,在宏观层面上,保险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保险机制在防灾防损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
在现代保险制度中,风险减量服务是保险业最应该为社会和保险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比承保、理赔更重要,因为风险减量服务可以实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社会的多方共赢,可以用更低的代价降低整个社会的风险和损失,是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具有积极作用。保险行业在向社会提供风险减量服务的过程中将逐步扩宽保险的功能,增强保险的作用,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需要肯定的是,在农业险、工程险、货运险等领域,我国的保险业在提供风险减量服务方面进行了很多尝试,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其他领域则还需加倍努力。
基于此,《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要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以及车险、农险、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等各类财产保险业务中,扩展服务内容、拓宽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形式、增加服务供给、延伸服务链条,以减少风险隐患、降低重大风险损害,构建风险减量服务新模式,积极向社会提供风险减量服务。
《意见》还特别鼓励各保险公司积极为专精特新等领域提供专业化风险减量服务,把风险减量服务嵌入企业管理与生产流程中,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一揽子风险减量服务,构建风险减量服务新模式。
为将风险减量服务提供的工作落到实处,保险公司需要从制度建设、公司内控、人才建设、信息化水平、科技应用等领域,全方位提高保险公司向社会提供减量风险服务的能力。同时,还要保证公司在提供风险减量服务中的合规性,比如,应当与投保企业协商一致,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形式,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强制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风险减量服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通过风险减量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总之,保险公司在提供风险减量服务中,应充分把握好公司在向客户提供风险减量服务中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提高透明度、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