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是在解放前,但由于当时政局混乱,大部分都没有真正实施。后来经过不断的发展,我国的《保险法》逐渐走向了成熟。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大致分为四种,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以及社会保险法。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持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我国制定的保险法律法规可以促进保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中,未来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的相关体系,这不仅可以让保险公司加强自身管理,而且还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保险消费环境。
买保险受法律保护。
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如果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即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