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汽车保险一向被称为相关风险兜底的“避风港”,而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基本还处于“真空地带”。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小鹏汽车董事长何小鹏建议,探索建立自动驾驶技术及自动驾驶汽车保险产品体系。  事实上,自动驾驶作为一项新技术,正在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中。如今,搭载L2级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正在市场上热卖,搭载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的车型也已上市。在不少地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内,L4级的自动驾驶出租车正在进行示范运行,重庆、武汉、北京甚至有了“主驾无人”的自动驾驶出租车。自动驾驶,正在加速从梦想走进现实。但是,与自动驾驶相配套的保险尚未及时跟上,这将制约自动驾驶的发展。何小鹏的建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业和企业的思考及呼声。  自动驾驶与传统驾驶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据美国全国机动车碰撞原因调查显示,车辆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车辆、环境和未知因素,其中驾驶员占比94%。但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汽车的保险责任风险归因将从驾驶员转向车内外的实体,即汽车风险将从汽车用户转移到车辆制造商和软件、硬件供应商。因此,在自动驾驶技术条件下,汽车的主要风险转为网络安全风险、软件算法风险和公共基础设施风险等。由此随之而来的,是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也相应发生变化,与此相应的索赔对象、责任分配、费率厘定、保险条款等也都发生了变化,这些都是自动驾驶“新车险”需要进行研究及设计的内容。  与此同时,由于自动驾驶专属保险缺位,客观上制约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自动驾驶车辆的商业化、市场化。其中,由于自动驾驶状态下驾驶人缺乏侵权责任基础,现有的交强险、商业险等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自动驾驶领域无法适用。在产品责任保险模式下,消费者难以举证自动驾驶产品存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所称的“不合理危险”,生产者则可以将《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作为依据,从而导致生产者、实际受害人、驾驶人三方责任难以分清。因此,积极探索自动驾驶保险及其具体险种模式,对于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外,自动驾驶保险已经起步。2018年7月19日,英国在全球率先制定了《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明确了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和责任规则,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奠定了基础。此外,美国保险协会发布了《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原则》,要求汽车制造商必须为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测试的自动驾驶汽车提供责任保险保障等。日本也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和责任规则,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正在积极推进自动驾驶保险规则的制定。  由于自动驾驶技术快速发展,国内相关企业和地方也在探索自动驾驶保险业务。在企业层面,2020年,为保证上汽5G无人重卡车队安全运行,相关保险机构为上汽销售部门专门设计了集车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于一体的组合保险产品,这也是国内自动驾驶商用车领域的首批保险产品之一。在地方层面,根据2019年12月出台的《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自动驾驶的测试主体每月应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2022年8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也提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日前,深圳市举办了智能网联汽车保险研讨会,深圳银保监局表示将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保险承保理赔工作标准化指引。地方及企业层面的先行先试,尽管范围有限,但可以通过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从而有助于国家层面自动驾驶保险体系的构建。  随着技术的快速演进和示范运行范围的不断扩大,是时候出台自动驾驶专属保险了。虽然自动驾驶保险比传统车险的构成可能更加复杂,涉及的范围更广,需考虑的因素也更多,并且与自动驾驶法规对于事故认定的规则紧密相关,但在产业加速前行的时代背景下,推动自动驾驶保险的探索和制定显得越发重要。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是进行专门研究、借鉴国外经验,还是地方、企业层面的尝试,都应该不断深入,这是自动驾驶发展现实带来的必然要求。只有把保险的“堤坝”筑牢,才能推动自动驾驶发展走上高速路、迈上新台阶。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