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监管文件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地银保监局、养老保险公司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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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聚焦养老主业

自2004年起,我国先后成立以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为代表的多家养老保险公司,截至目前我国已开业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有10家。各公司主营业务多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资产。

近年来,有的公司偏离主业,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限制养老保险公司的保险资管业务和理财性质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主业。

此次《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在公司章程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如下条款:“本公司为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将聚焦养老主业,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等业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特别在考核机制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服务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合计占比不得低于70%,上述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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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本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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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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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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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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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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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批准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相较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规定,《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的注册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来看,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同时经营本办法前三项业务中两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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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有效隔离

从上述养老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为保险业务,另一类为养老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

保险业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商业养老金业务等,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计提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并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销售、投资、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

同时要求,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评估和评级,并根据结果对养老保险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养老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照独立运作、风险隔离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类业务之间建立起风险防火墙,防止各类风险在不同类业务间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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