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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确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将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两年。业内普遍认为,此举将助推完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2016年,我国长护险制度试点启动,2020年扩大范围,两批试点共覆盖49个城市近1.5亿人,累计超过180万人享受到长护险待遇。试点的长护险产品具有明显的社保属性,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
这些试点的运营主要依靠社保资金,筹集途径主要包括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以天津市为例,去年12月15日,《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施行。《方案》明确,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等方式筹集。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12%缴费,个人按照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12%缴费。试点期间,统一为单位缴费每人每年9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90元。其中,单位缴费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出,个人缴费从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中按月划出。
在待遇标准方面,这类长护险产品的特点是“保基本”。仍然以天津市为例,《方案》规定,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其中机构护理服务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天70元。居家护理服务由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提供全部居家护理服务的,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月2100元。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部分按照每月75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给亲情照护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同时申请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提供专业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部分最高支付限额每月1100元。很显然,这样的支付标准并不能完全覆盖长期护理所需要的费用。由此,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被寄予厚望。
从供给端来说,商业长护险的开发需要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规模和利润,而保险机构在长护险开发上既缺乏足够的数据积累,在定价、赔付上难以作出精准的风险判断,又缺乏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近年来,商业保险机构在长护险试点中扮演经办角色,承担包括受理申请、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结算、服务质量监督等职能。这些实践帮助商业保险机构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对开发商业长护险非常有利。
在此背景下,充分利用存量寿险产品开展转换业务,某种程度上相当于预付寿险保险金,能在短期内依据投保人的实际需求,快速实现商业长护险覆盖面的扩大。这使商业长护险发展迎来了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