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其对社会保险缴费、监督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保险法》,建立了养老、养老及生育保险等基本职工保险制度。如企业有违反该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去举报投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保险利益原则指的是指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人对其所保的标的需要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
2、最大诚信原则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事实,相当于是在投保的时候如实告知,在保险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得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相当于是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在财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经济损失,以实际的损失为限。在人身险中,比如医疗险对医疗费赔付,也是以实际的为准。
5、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在赔偿被保人损失后,第三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代为求偿。
6、保险分摊原则指投保人对同意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
7、其他原则还包括了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