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小伙伴们 ,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个小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的都会接触到“亡者归来”!金堂法院判决“死而复生”方面的一些说法,有的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亡者归来”!金堂法院判决“死而复生”的相关内容。
外出务工近二十年杳无音讯,然而在法院宣告死亡八年后,他竟然“亡者归来”。
(相关资料图)
近日,金堂法院竹篙法庭审结一起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案,依法作出撤销原宣告死亡判决,让当事人“死而复生”。
近年来,因为“亡者归来”引发的法律问题并不罕见,去年,大邑县法院也曾处理过一起。
那么问题来了,“亡者归来”,他(她)的配偶、子女、财产该何去何从呢?
*案情介绍
2003年,27岁的江某离家外出务工,因手机丢失,加之工作境遇不佳,觉得无颜见家中亲人,一直未与家中联系,这一走竟然二十年。
2013年,江某的父亲向金堂法院申请宣告江某死亡,法院经向江某所在村委会及派出所核实,确认江某自2003年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家,已经下落不明十年。经过一年的公告期,江某仍杳无音讯,法院于2014年依法对江某宣告死亡。
2023年,江某回到家乡,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法院查明申请人确系江某后,于2023年2月7日依法撤销宣告死亡判决。
*法官说法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死亡分为自然(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而宣告死亡是指法律上拟制的死亡,即推定死亡。
*“亡者归来”屡见不鲜
近年来,因为“亡者归来”引发的法律问题屡见不鲜。
2022年3月,成都大邑县法院王泗法庭曾审理了一起罕见的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案件。2012年,大邑籍男子杨某随前妻到其老家生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因杨某多年下落不明,其前妻起诉解除了与杨某的婚姻关系。
2020年8月,在多方寻找仍无音讯后,杨某父母向大邑法院申请宣告杨某死亡。大邑法院发出寻找杨某的公告,一年期届满后仍无杨某下落,遂依法宣告杨某死亡,公安机关也依法注销了杨某户籍信息。
2022年3月3日,杨某及其父亲却突然来到大邑法院王泗法庭,申请撤销对杨某的死亡宣告判决。
据杨某自述,自己离家出走后在外漂泊流浪多年,疫情防控期间,因无身份证明而处处受限。由于户籍已被注销,杨某无法办理身份证件,最终选择“亡者归来”,以期恢复正常身份,回归正常生活。
大邑法院王泗法庭受理案件后,查明申请人确系杨某本人,遂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当日即作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让杨某在法律上“死而复生”,依法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亡者归来” 配偶、子女、财产该何去何从?
看到这里,很多小伙伴不禁要问,那么,申请宣告死亡需要哪些条件呢?如果“亡者归来”,他的配偶、子女、财产该何去何从?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申请宣告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人员: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一致,如婚姻关系终结、户口注销及继承开始等。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会因为宣告死亡而消失。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取得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予适当补偿。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肖苗苗 记者 晨迪
原标题:“亡者归来”!金堂法院判决“死而复生”
来源:红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