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应当在立足主业的基础上量力而行,开展与自身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通知》旨在切实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相关业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保险业服务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能力,增加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以下简称“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向购买相关产品累计缴纳保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投保人,提供入住养老社区权益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险企开展业务需满足八大条件
立足主业、量力而行
《通知》申明,险企“保险+养老社区业务”需注意的是隔离风险,建立健全与养老社区服务方之间的防火墙。险企应当在立足主业的基础上量力而行,开展与自身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险企还需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应充分考虑影响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和客户入住需求的各种因素,建立测算模型,形成销售保险产品规模与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的约束机制,通过分类测算和压力测试,确定合理的规模区间。
在开展业务前期,险企当在深入研判市场需求、全面分析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战略发展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确定运作模式、业务规模、销售管理机制等。
《通知》要求,险企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
(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 B 类及以上;
(四)公司治理评估结果 C 级及以上;
(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 3 档;
(六)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 100%;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13个精算师不完全统计,按照2022年三季度末为时点,符合前三项要求的公司有近30家,其中24家为寿险公司,2家健康险公司,3家养老险公司: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港股02628)、阳光人寿、太保寿险、中邮人寿、平安寿险、东吴人寿、新华保险(行情601336,诊股)(港股01336)、中宏人寿、泰康人寿、工银安盛、太平人寿、中信保诚(港股02378)、建信人寿、交银人寿、民生人寿、中意人寿、友邦人寿、中英人寿、农银人寿、招商信诺、人保寿险、中美联泰、国华(港股00370)人寿、幸福人寿、人保健康、平安健康、平安养老、泰康养老、国民养老。
养老社区应独立运营
销售人员资质分级管理
建设运营养老社区方面,《通知》指出险企可以通过投资建设、租赁或合作等方式运营养老社区,养老社区应当独立运营,确保风险隔离。
险企在投资建设养老社区时,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并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应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规定执行。险企要特别注意风险交叉传染,应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专业养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
保险产品方面,应当销售与养老社区服务对接的保险产品,应当契合养老社区服务,匹配客户未来养老资金需求,如长期年金及中长期保障型产品等。
《通知》还对销售人员提出了要求,险企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测试,符合资质条件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业务。
销售人员开展业务时,销售人员应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和交费能力,为客户推介适当的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服务,保险合同和养老社区服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当分别签署。险企应当在销售材料中,对于各方责任、服务提供不确定性等重要信息,以加黑、加粗或下划线等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通知》指出信息披露应强化,明确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机制;在开展保险产品回访以及后续保单保全服务时,应确认涉及养老社区服务的客户已知悉相关业务模式及各方权利义务,了解具体入住养老社区的情况。
险企应充分测算销售产品与养老社区服务兑现可能出现的违约赔偿责任,计提违约风险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股东承诺等,明确股东能够对该项业务的长期稳健经营提供必要支持。
划定四大禁区
不符合规定立即暂停
《通知》要求险企应督促养老社区服务方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养老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养老社区服务方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核,事先明确养老社区服务提供方式、合作时限、服务质量要求、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并构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并进一步强调,险企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不得存在以下四大行为。
(一)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问题。
(二)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晰,对服务提供不确定等风险缺乏消费者保护措施。
(三)销售过程中不实说明或夸大养老社区服务内容和标准,出现销售误导、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
(四)以养老社区投资为名,投资开发和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指出监管部门应以风险为导向强化监管,动态评估险企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等方式加以规范。如发现存在重大风险,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要求重点关注消费者投诉举报方面的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存在养老诈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还特别要求险企应当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上年度“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经营情况及当年度工作计划。已开展相关业务的险企应当在本《通知》下发 3 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专项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立即暂停开展新业务,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当立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评估、做好预案,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恢复开展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