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投保规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投保年龄:出生28天以上,70周岁以下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期限:3年交、5年交、10年交

国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保什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

(2)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

(2)合同身故保险金额;

(3)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故给付比例为:

(1)18-41周岁给付比例为160%;

(2)41-61周岁给付比例为140%;

(3)61周岁以上给付比例为120%。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

(2)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

(2)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3)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为:

(1)18周岁以下给付比例为100%;

(2)18-41周岁给付比例为160%;

(3)41-61周岁给付比例为140%;

(4)61周岁以上给付比例为120%。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国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怎么样?

1、投保广泛缴费灵活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三年、五年、十年三种交费期间。

2、关爱多样保障递增

国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提供身故保险保障、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保障、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保障,其中,身故保险保障、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方式递增。

3、呵护长久后顾无忧

国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同时,符合合同约定可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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