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州就业局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8291449)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州社保局登记核定科,联系电话:8223450)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州就业局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82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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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含)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州就业局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8291449)

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州就业局就业援助科,联系电话:8291416)

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补。(州就业局就业援助科,联系电话:8291416)

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2023年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州就业局就业援助科,联系电话:8291416)

"以训送工"奖补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州就业局培训指导科,联系电话:8291564)

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相应补贴。其中,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补贴;开展新技师培训,按高级技师5000元、技师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岗位技能培训按500元/人的标准补贴。各地要结合专账资金结余情况,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州人社局职建科,联系电话:8269500)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州就业局职业指导科,联系电话:8291050)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城乡劳动者,在湖北省依法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十类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15%(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8%),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州就业局就业创业服务科,联系电话:8292040)

十二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州就业局就业创业服务科,联系电话:8292040)

十三技能提升补贴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州就业局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8291449)

十四一次性就业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对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州就业局就业援助科,联系电话:82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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