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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欧阳智慧、李辉敏)男子刘某、丁某曾因酒驾受到处罚,但二人“好了伤疤忘了疼”,竟罔顾交规再次酒驾上路被查。4月24日,保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将二人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刘某53岁,保康县黄堡镇人。4月21日14时许,刘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径保康县城迎宾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体内酒精含量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执勤交警通过核查,发现刘某于2019年11月20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罚,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22日晚,保康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河西路开展查处酒驾行动。当晚21时许,一辆牌号鄂FP***5二轮摩托车在距盘查点20米处突然停车。民警见状立即上前示意接受酒精检测。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丁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1mg/100ml。经查,丁某51岁,保康县寺坪镇人,曾于2016年1月7日因酒驾被交警部门处罚,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很多驾驶员对此并不了解,二次酒驾将要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据办案民警介绍,两次酒驾被查不管间隔时间,只要查出是二次酒驾上路,驾驶人都要面临拘留、吊销驾驶证和罚款的处罚。
4月24日,保康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刘某、丁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照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