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讨论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时,有的朋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有争议。“保本微利”虽然不是现在提出来的原则,但是,这个问题实际上关系到农业保险定价科学性合理性问题,也关系到农业保险能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就这个原则,发表自己的一孔之见。
“保本微利”原则的由来与不同理解
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当是“保本微利”的,这种观点早就存在,是指有政府补贴的保险,经营机构不能赚太多利润。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实行“保本微利”正式见诸政府部门规章,2021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有人将《通知》上的“保本微利”原则理解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认为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不能赚太多的利润。甚至有人将其理解为,农业保险每年的经营都应该赔付80%甚至更高,才符合“保本微利”原则,才能充分显示保险经营机构真心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如果赔付100%以上,就是“应当应分”;如果赔付率是50%,就是“不能容忍”。
其实,《通知》内容非常明确,“保本微利”是与“精算平衡”原则相一致的“精算原则”。也就是说,当我们精算农业保险费率的时候,保险费要能够覆盖纯风险损失费和附加费率。即,保险费=纯风险损失率+安全系数+经营费用率+适当利润,其间没有缺口。纯风险损失率是根据最佳模型计算出来的客观数值,对于费用率,《通知》里规定是20%。
“保本微利”可以是经营原则吗?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其一,“保本微利”可以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整体经营的原则。从农险行业角度来说,经营机构目标不在于追求利润,而主要是为了建设农业强国,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稳收增收提供风险安全保障。这符合财政出资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和意图,使政府资金得到较好的政策效益。也可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有一个维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预期,更有积极性。能把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地统一起来。
其二,不能拿“保本微利”来要求每一个公司和每一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即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整体实现了“保本微利”的长期经营,但是,我们选择市场运作的原则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要通过市场竞争改进服务,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相统一的效益和效率。之所以不能要求每家公司都以实现“保本微利”来作为评判标准,是因为各家公司经济技术力量的差异和努力程度不同。有的公司盈利会多一些,有的公司盈利会少一些甚至亏损,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了。整体经营可以遵循或要求“保本微利”,但并不妨碍有的公司经营是亏损的,有的公司经营有盈利。
“保本微利”精算原则的实现
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实现“保本微利”的精算原则,或者在整体经营上实现“保本微利”,在现行制度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主观上或者潜意识里希望政策性农业保险多赔超赔。哪里的赔付率超过100%,便觉得这是应当;哪年赔付低了,便认为保险公司“赚得太多”,这也是“协议赔付”存在的原因。这里涉及一个很多人并不理解的常识,那就是农业保险每年的盈余其实不等于利润。因为其中很大部分(75%)要作为大灾风险准备金,为后来年份的大灾损失赔付做责任准备。
第二,在现行定价制度下,公司哪怕是完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定价,地方政府总还是要“杀价”。有的地方,对于地方特色农产品(行情000061,诊股)采取竞价招标方式遴选经营机构,其出发点是通过竞争来“降低成本”。其实,遵照“保本微利”原则精算出来的价格不可能通过竞价来降低;相反,还可能迫使公司在定价时增加费率边际。
第三,要想真正贯彻“保本微利”原则,需要政府集中统一定价,类似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做法。但是,我们在现行农业保险管理体制之下还不具备这种条件。
怎样才能实现“保本微利”原则
“保本微利”无论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精算原则,还是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整体和长期经营的原则,笔者认为都是可以的,也是合理的。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个原则呢?
第一,要正确理解“保本微利”。无论是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精算原则,还是作为经营机构整体和长期经营的要求,都必须在认知统一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第二,必须调整政府部门的思维。政府部门不必过分关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每年的赔付率,而应该关注如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特别是创造条件建立集中统一的精算定价机构,并能按照长期风险损失数据精算纯风险损失率,加上合理设定附加费用率,再根据风险变化,每过一段时间做好评估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保本微利”的原则和目标。就是说,只要坚持“精算平衡”的原则,就能在理论上实现“保本微利”的整体和长期经营目标。
第三,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也要正确认识农业保险的特点,要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来制定考核办法。农业保险年际之间的风险变化剧烈,即使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精算的费率,也不可能年年盈利,有的时期很可能大起大落。对此,要客观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目标。
第四,建议将“精算平衡”的原则写进《农业保险条例》。这是“保本微利”原则的上位原则或者根本原则。遵照“精算平衡”原则,又有了集中统一的有公信力的定价机构,才能按照该原则来进行定价。这样,政府部门就不必过分关注每年的赔付率。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