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有待加强,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有待加强,再保险纠纷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引起重视,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11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根据北京金融法院 2021-2022年保险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态势,北京金融法院提醒保险企业要注意上述四方面问题,加强合规经营。

四方面强化合规经营

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北京金融法院表示,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关系、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审查,犯罪分子极易利用上述漏洞套取保险资金,形成诈骗;个别保险公司存在违反监管要求,从事异地承保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甚至将相关业务拓展至全国各地,导致风险外溢;在格式合同条款告知说明义务方面,个别保险公司未能就责任条款有效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导致对上述条款的效力产生争议;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涉及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销售商、资金周转中间商以及众多自然人,群体性强、影响面广、涉及链条长,个别保险公司在防范化解信访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

围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北京金融法院指出,在办理保险质押贷款业务中,个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对于保单质押贷款借款人还款记录保管不全,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对于保单质押贷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

在处理再保险纠纷时,北京金融法院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部分保险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直接以自己名义从事再保险业务,存在‘未报批先办再保险’之情形,规避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监管;部分保险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缺乏相关再保险专业人员,再保险分出人在履行最大诚信和尽职厘定损失义务方面不规范,影响再保险分担风险功能的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表示。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目前,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需要注意。这体现在:部分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实行“捆绑销售”,要求贷款人在关联保险公司处投保相应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保费以及保险违约金等叠加收费,有的合计利率超过合理范围,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保险公司通过保证保险介入P2P贷款平台相关业务,增厚经营业绩的同时也扩大了自身经营风险。

保险消费要注意四点

除提醒行业合规经营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就普通金融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给出四点建议。

一是保险产品的名称(很多保险产品的名称都很复杂很吉祥,但是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看到底是什么保险产品)、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标的(特别提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人身伤害,区别于意外伤害保险)。

二是注意区分传统保险产品与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虽然部分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属性,但是保险的核心功能或者说价值追求在于分散风险,勿舍本求末。

三是老年人要注意名为保险、实为以房养老诈骗。保险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经营保险业务。不法机构以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幌子,提供所谓的“保险服务”,借机怂恿老年人抵押房屋并签订借款合同。老年人取得资金后,将款项回转给不法机构进行“理财”。承诺按月向老年人支付高额利息回报,并向放贷机构偿还借款。但不久后就不能兑付,人去楼空。

四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注意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四个字——不懂就问。尤其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时,千万不要嫌麻烦,对于相关条款的解释,一定要认真阅读、充分理解。

据《白皮书》披露数据,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根据案由来区分,保险纠纷一级案由54件,财产保险合同类案由445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107件、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由23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由35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由79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由201件),人身保险合同类案由146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由72件、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由20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由38件、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16件),保险经纪合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费及其他保险类案件32件。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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