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

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

1.被保险人在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用户,消费者或他人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可以在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经过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可以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责任保险的实际理赔过程中,多以产品在保障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作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障期限内生产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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