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17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于2020年末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
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毕马威日前发布《2022年上市保险集团寿险业务报告》指出,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对整个保险业而言是一次“大变革”,将极大提升保险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增强险企之间以及保险业与其他行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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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一:产品策略
毕马威报告指出,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不同产品类型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和利润释放模式等方面的表现差异可为未来制定产品策略和经营策略提供一定参考。
保证利益高的储蓄型产品目前具有一定的消费需求,可阶段性作为规模贡献的主力产品。但是,该类型产品储蓄成分较高、利润较薄,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收入贡献有限,且可能出现首日亏损;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丰富信息使得市场主体及利益相关方对保费构成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可能对该类型产品销售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从险企主动布局和市场选择的长远角度看,这部分业务未来发展可能受到一定影响。险企需及时梳理并测算涉及营业收入的相关指标,设置阈值红线,主动管理接近红线的相关指标。
保障成分高的产品(如健康险业务)以保障为主,且利润较高,属于价值类产品。与现行保险合同准则相比,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该类产品在缴费期内的保险收入下降相对其他产品更小。但险企在该类产品中面临的保险风险相对集中,这同时体现在偿付能力报告中需计提较高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上。因此,险企在推出该类产品时,需对未来风险充分评估并定价,提升核保管理水平,并结合相应的再保安排合理控制和管理保险风险暴露。
此外,在现行保险合同准则下,万能险和投连险等资管型产品分拆保险部分和非保险部分进行计量,占绝大部分的非保险合同按照摊余成本法或公允价值法确认利润。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这类业务将整体计量,和传统业务合同一样计量首日利得或亏损,首日利得(合同服务边际)在保险期间通过摊销释放为保险服务收入。
整体来说,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在相同实收保费规模的情况下,长期保障型产品收入由于其保障成分占比以及定价时的盈利性相对资管型产品较高,保险服务收入确认金额也将更高。但不同产品间利润实现的总金额差异主要取决于产品定价时的盈利能力考虑,利润实现的时间会因计量模型的不同而有差别。
影响二:利润表稳定性管理
毕马威报告指出,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由于与未来服务相关的经营偏差和估计变更等可先通过合同服务边际吸收并在未来摊销释放计入利润表,而非直接影响当期利润,因此,保险服务业绩趋于平稳。但对于传统险类,金融风险变化对净资产的影响不可避免,险企可考虑采用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减少利润表的波动性。
对于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产品(如满足条件的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险企采用浮动收费法模型计量。该模型下,所有的经济偏差(包括利差和经济假设的变化)都将由合同服务边际吸收并逐年释放进利润,即对于投资表现高于或低于预期的年度,实际和预期的偏差均不会直接计入利润表,利润的稳定性将得以提升。
影响三:资产配置管理
毕马威报告指出,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利润列示和来源将区分保险服务业绩与投资业绩。同时,负债的计量模型(即针对分红险、万能险等是否需采用浮动收费法模型)、负债端的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与IFRS 9下资产的会计分类的不同选择,将对净利润与净资产结果的波动性产生不同的组合影响。因此,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于资产配置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准则允许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权优化或降低会计错配,对于经济意义上的资产负债匹配并不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
以传统险类为例,如果当期利率下行,资产市值增加,同时导致负债端准备金计提增加。在IFRS 9下,传统险类账户内绝大部分资产的会计分类为公允价值变动进其他综合收益(FVOCI),则负债端配套选择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可减少利率下行对利润表的影响,即减少会计错配。
未来,险企在战略资产配置中应考虑与财务会计处理的联动,通过情景测试、动态压力测试的方式,在风险偏好和治理框架下测试不同组合对利润表波动性以及净资产波动性的影响。同时,需重新审视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在设置投资绩效考核指标时将评价指标统一为“市值口径”,并考虑增加会计利润稳定性作为资产配置的目标之一,以全面反映资产配置表现情况。险企如以利润稳定性为主要目标,可考虑适当增加收益波动较大的投资产品在分红账户的配置比例,在传统险账户增加配置收益相对较为稳定的投资产品。
除对前端业务和投资管理的影响外,新保险合同准则对数据(包括数据统一性及数据交互的有效性)、系统功能(包括数据收集、储存和分析、计量引擎和会计引擎等)、核算及评估流程要求的提升,使得险企可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和改革当前的数据、系统及流程进行,从全新角度思考和开展财务报表管理。
同时,存量业务在开账日的计量结果以及后续的收入确认和利润释放等仍将作为主要构成部分影响险企财务报表。新保险合同准则带来险企上述产品策略及经营策略的调整将与存量业务的影响一起,逐步体现在经营成果中。
险企经营应对建议
毕马威报告提出了新保险合同准则下险企经营的具体应对建议。
一是随着新保险合同准则下收入确认原则和利润释放模式的改变,需要考虑收入贡献、规模贡献、价值和利润释放模式等多维度的平衡。因此,需尽快梳理并更新绩效指标体系,在现有资本消耗、保费规模、价值贡献等指标基础上增加保险服务收入、利润释放等因素,基于不同阶段发展需要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排序和赋权,并据此制定产品策略细则。
二是结合情景测试等量化分析方式,在战略资产配置中考虑与财务会计处理的联动,并在资产绩效考核体系中增加会计利润稳定性等指标。
三是加强财务报表管理,借助自动化工具实现动态预测等量化分析,前瞻性地对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整体财务表现进行管理。
四是借助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的契机,对数据、系统和流程进行全面诊断和改革,从数据同源、报表效率提升、可视化管理等角度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