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准备金大体可分为四种,分别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其中前三种属于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这是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但是还没有到期的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责任所提取的保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基于保费来基数的,一般采用的计算方法为比例法。

2、未决赔款准备金

也称赔款准备金,就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还没有结案的,所以为这些案件提取的准备金就是未决赔款准备金。

3、总准备金

是指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并每年进行累计,是为了应对发生巨大赔款造成亏损时,用于弥补亏损的资金。

4、寿险责任保险金

也称之为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这项准备金主要是保险公司针对人寿保险等长期保险而言的。是由保险公司收取的准保费和利息收入组成的准备金。是为了将来发生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所提取的资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属于流动负债,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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