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节大幕开启,全国快递业进入黄金运输期。11月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从法律层面,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快递业四大“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快件保价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分别对“未保价快件发生丢失、损毁,快递公司一般按照较低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和“保价情况下,快件发生损毁、丢失,快递公司并非全额赔付”两个易出现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领域进行了点评。

没有保价的普通快件破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按较低限额赔偿显失公平

消费者在寄递快件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格式条款:未保价的普通快件破损、毁损,文件、物品破损但不影响主要功能,若您可提供有效货值证明,加盟网点按照有效货值的20%赔偿,文件类最高赔偿100元,物品类最高赔偿300元;若您不能提供有效货值证明,加盟网点按最多10倍运费赔偿,文件类最高赔偿100元,物品类最高赔偿300元。

中消协律师表示,各快递公司都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各自在一定限额内的未保价赔偿规则,这些规则并没有消费者协商修改的余地。而且,快递公司约定的限额赔偿责任低于快件实际价值时,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得不到补偿,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消费者显失公平。此外,如果快递公司存在暴力分拣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件损毁、丢失,快递公司无权以格式条款为由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保价快件发生损毁丢失

快递公司并非全额赔付

快件已经保价,因格式条款的设置,仍然会存在不公平。例如,一些快递公司的保价约定中会提到“快件发生损毁、遗失(包括全部或部分损毁、遗失)的,已保价快件,按照实际价值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报价值;如快件未足额保价的,则赔偿金额按保价率折扣”。

针对这一点,律师表示,快递企业对“保价”的解释与消费者的理解存在分歧。快递企业的“保价”规则属于最高赔偿限额,实际赔偿时要根据快件的损毁情况确定具体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普通消费者对“保价”的理解是快件出现损毁情况,快递企业就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快递企业有义务在接受托寄前,向消费者主动阐明具体的保价赔偿规则,如果告知不清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快件丢失应按约定进行赔偿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理由免责

疫情期间,部分小区被划定为高风险地区而导致快件需要消杀、管控等,小区解封后,消费者发现其暂停配送,保存在快递网点的物品丢失了,快递公司无法完成送达,并以疫情防控措施为由拒绝赔付。

针对这种情况,中消协律师认为,疫情期间,因防疫需要对快件进行消杀或者由快递网点保存而暂停配送,并不等于快递企业可以随意处置消费者的快件。防疫期间,快递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好消费者的快件,出现快件丢失、破损、短少等情况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不能以防疫措施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防疫措施解除后,快递公司应当按照收件地址尽快安全送达。

此外,针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使得快递平台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快递服务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信息、记录的,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格式条款,律师认为,快递公司的信息系统出现问题,不能免除快件的安全保障义务,快递公司应当尽快修复信息系统,然后按照约定进行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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