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单个账号内共享单车骑行卡的“预付金”不得超100元;购卡7日内未使用,可申请全额退款;即使已“开卡”,只要协商一致,依然可退余额。“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新版合同对市民关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共享单车企业应建预付金专用存管账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消费者通过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等或其他任何方式成功购买骑行卡后,即视为合同成立。消费者可自主购买合适的骑行卡,骑行卡包括单车骑行时长卡和单车骑行次卡两大类。消费者可以购买多张骑行卡,单车平台默认结算时使用针对当前骑行最优权益的骑行卡。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新版合同,特别对骑行卡“预收金额”提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消费者单个账号内骑行卡的预付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规定建立预付金专用存管账户,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本合同消费者骑行卡资金的安全。

骑行卡已“开卡” 协商一致可退余额

针对此前曾发生过的“办卡容易退卡难”问题,新版合同明确提出,消费者自购买骑行卡之日起7日内未使用的,可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申请全额退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在消费者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退回。

购买的骑行卡已经使用过,还能退吗?骑行卡“开卡”后,照样也能退。新版合同提出,骑行卡如在有效期内,也可办理退款。如果是由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原因停止经营,无法继续在当地提供服务的,那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需提前告知停止经营情况及退款方式、时限等事宜,并自消费者提出退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原路退回剩余余额。如果是由于消费者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骑行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于消费者提交退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5日内退回剩余余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照消费者原付款方式原路退款。不过,消费者购卡所获赠品或者增值服务权益,在发起退卡时应当退回赠品或者根据权益使用情况从骑行卡退款中扣减。

即使是共享单车“易主”,卡内余额依然可退。新版合同要求,在合同期限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将合同约定的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和内容转让给第三人时,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者提出终止合同并申请骑行卡余额退款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照前述规则给予退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款。

包月自动续费 须提前5日提醒消费者

骑行卡包月价格如发生调整,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新版合同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在包月价格调整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消费者。消费者如果接受,则在下次扣费按照新的价格继续执行连续包月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将按调整价格进行扣费。如果消费者不接受价格调整,可通过单车平台取消包月自动续费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须在包月自动续费每个扣费日前5日通过App通知或短信等形式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如需取消连续包月,可通过单车平台关闭连续包月功能。

为了让消费者可以实时和共享单车企业取得联系,新版合同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提供24小时平台线上咨询和客服电话。消费者对骑行卡使用事宜有任何疑问的,可联系客服进行咨询。

共享单车企业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合同终止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删除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保存的,依照其规定;除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前述信息。

骑行卡退费小贴士:

消费者在骑行卡使用有效期内发起的退卡申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按骑行卡实际余额退款。退款余额=骑行卡已实际支付金额(A)-对应骑行卡骑行实际抵扣金额(B),如果A>B,则退卡金额为【A-B】;如果A<=B,则退卡金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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