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保险保障基金收缴与保险公司风险直接挂钩。在一定基数上,风险高的公司将要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风险低的公司则少缴。
保险保障基金被看作“保险行业最后一道风险防线”。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在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2008年9月,原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14年来,保险保障基金共救助3家保险公司,即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发挥了风险处置的重要作用。
不过,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例如,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单一费率筹集模式,容易导致保险公司逆选择,也存在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弱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现象。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中的署名文章《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中指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及其他行业保障基金不能成为“发款箱”,要健全职能,强化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对此,《管理办法》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机制,通过实行风险导向下的基金费率制确保保险保障基金提取充足。同时,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预计资本实力较强、偿付能力充足及合规经营机制完善的险企将会受益。
同时,《管理办法》针对救助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使用监管更加严格。例如,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的表述。此外,对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中的投资成分等分别明确了救助规定。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保险保障基金不是“发款箱”。长期以来,很多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产品时有些夸大其词,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依据就是保险保障基金能够进行救助。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一样可以破产,只是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消费者的利益大部分都可以得到保障。
根据《管理办法》,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由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救助。短期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不超过5万元的,提供全额救助;超过5万元的,个人客户救助至少90%,机构客户救助至少80%。对于长期保单,个人客户救助90%-100%,机构客户救助80%-100%。
因此,尽管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概率非常小,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还需考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增强风险意识,防止利益受损。(朱艳霞)